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14-05-12浏览量:

一、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、宗教、教育、政策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二、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,传播科学文化知识,培养社会主义“四有”新人的阵地,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(包括校办工厂、农场、实习基地等)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、道观,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;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;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、历史唯物主义、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;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,进行宗教仪式;不得胁迫、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。若发现上述行为,学校、教师、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、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,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。

三、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,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教育,进行科学世界观、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,进行维护祖国统一、民族团结的教育、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,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,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,教育不改的,要取消教师资格,情节严重的,要清除出教师队伍。

四、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、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,不得到经文学校、唱诗班读经颂诗,不封斋,不佩戴宗教标志、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,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,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。教育不改者,要给予纪律处分。

五、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,应当严格遵守党、团章的规定,带头宣扬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学习科学文化知识,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,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。党、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,教育不改的,应劝其退党(团)或予以除名。

六、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在大、中、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,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。学校党、团组织和工会、妇联、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,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,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,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,追求真理,学习科学的园地,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。

七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,完善各类规章制度,把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,民族团结教育,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、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、评优、晋职、晋级挂钩,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。

八、学校、社会、家庭要紧密配合,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,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,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。

九、本规定适用于除宗教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。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

1996年2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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